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260XP。
法定代表人:刘用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友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MA4L2RWY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友谊村。
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被告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保证金10000元、2021年的加盟费5000元不予退还;被告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82.5元,此款限被告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12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2月8日,本院分别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君山管理中心、岳阳市工商行政君山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决定对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对***罚款1000元,要求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3日前交纳,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5、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请该单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劳动收入、债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8582.5元;执行费178.74元;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11执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云
审 判 员 赵津港
审 判 员 许奇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乐天
书 记 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