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某某汽车修理中心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7287号
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260XP。
法定代表人:刘用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聪,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勇,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汽车修理中心,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星辉科技园B13-B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LEFC4W。
经营者:郑祥宏,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梓倩,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汽车修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88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6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许  逸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清  娜
书记员 李锴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