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2)湘0611执恢93号
**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段勇龙:
申请执行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1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段勇龙合同纠纷一案。段勇龙自动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执行款356.74元。本院在岳阳市君龙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18582.5元,其中18403.76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178.74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