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9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表***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455750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市茂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玉门市六墩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98134563181X6。
负责人:***,该社负责人。
第三人(执行担保人):***,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表***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茂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玉门市茂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表***农业有限公司案件款16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60元,执行费2341元,以上合计16510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表***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市茂通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自愿为被执行人对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981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