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北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4907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0897624F。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