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49079A。 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小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650545R。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船舶专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船舶、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约谈,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鄂7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鄢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