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4907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81574000。
法定代表人:杭河福,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