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2431号
原告盐城市远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曰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北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远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北海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远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远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盐城市远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