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745号
原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申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5HB2B4E。
法定代表人:张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原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