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152号
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