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20152号 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