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与台州食足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8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广实巷以北,***以东银川市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楼04商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台州食足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业区(14号地块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食足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4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台州食足餐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菜鲜生生鲜配送有限公司货款760000元、违约金556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69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0617元,以上共计8323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599207.34元。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061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