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

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3447号 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公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51565,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龙钢。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310336,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卓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9元,由原告贵州华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