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67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路**号(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三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三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共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