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民申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源烽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源烽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源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