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913号
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惠民县桑落墅镇庙北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621056240011Y。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被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翟王镇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757678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民县军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