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2民初3267号
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翟王镇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757678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457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77元,由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