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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2财保143号
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翟王镇工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757678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钟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八路鸿泰小区B座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892988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钟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阳信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