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艺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艺源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12318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负责人:林某,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19元,减半收取7709.5元,由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