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网能源研究院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2民催137号
申请人国网能源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运洲,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国网能源研究院员工,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华胡同21号。
申请人国网能源研究院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号为1030004220575562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国网能源研究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1030004220575562;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国网能源研究院;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网能源研究院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网能源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亢
代理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周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