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诉前调书10号 原告: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5733820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物流园六街10号1幢等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15155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法务高级经理,现住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