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03民初3603号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贸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兴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欧梵森家具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47.5元,保全费858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4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