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803民初1897号之二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森泰木器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森泰木器厂、***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3.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