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

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解放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7687598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259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