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803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解放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67687598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三洋重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259元及利息或查封等值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