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963号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西、念奴娇制衣厂北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13.5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