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

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1963号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西、念奴娇制衣厂北厂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13.5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申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