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枫尚家具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程家岗。
经营者:***。
上诉人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枫尚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审中,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主张自2018年以来,哈尔滨市道里区枫尚家具厂有欠付货款,但原审法院对双方间自2018年以来合同签订情况未予查清。另,原审中,对案涉《委托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委托书》落款处的“哈尔滨市道里枫尚家具厂”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那么,案涉几份《欠款单》的效力问题以及《欠款单》所对应的买卖关系的双方履行情况,原审法院均未予查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