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

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山东浩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1153号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山东浩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金港路与金山路交汇处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胡长进。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辉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董 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煜瑾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