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民初3868号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和县铭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朝阳路19号28幢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铭祥玩具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辽宁宝山生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