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义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昌乐盛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5民初454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被告:昌乐盛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道白沙洲堤后街528号(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德义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王庄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昌乐盛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义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8,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