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8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信石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市洪湖市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二路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2020)川0191执584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又,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本院送达终本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听证申请,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