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民初1179号
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冀蜀,系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街道清远街(新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永达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