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2727号之一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梅祖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昭、戴武,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计3634元,由原告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