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03民初3832号
原告:隋利,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集贤村(汤池综合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利诉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隋利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韩乐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