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隋某诉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743号
原告:隋某,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丹东兴业彩板有限公司、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撤回对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邵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左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