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2民初979号
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6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春阳,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帝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山大街107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帝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虽依法限期原告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予以足额补交并交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按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原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军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