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4404号
申请人: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大街6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永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易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