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盈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1878号之一
原告:宁波盈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68482097L)。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林裕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东硕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8YFJH4Y)。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东岙黄庵126号。
经营者:金东杰,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徐志祥,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盈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东硕模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盈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东硕模具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099元,合计1249元,由原告宁波盈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利明
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子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