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33民初1239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