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2266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办天工大道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ALHC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二街15号301(部位:3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275416。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112民初16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判决书,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866元及利息(即以1996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19962.2元;以239546.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23954.64元;以279470.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27947.08元;以7984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7984.88元)。由于义务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6800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2年4月8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1)粤0112执12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2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