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诉前调书850号
原告:上海英曼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置业路111号1号楼2层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光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单元1101室90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英曼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伟光信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联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以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曼尼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