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金睿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2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1518N,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金睿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Q29YC2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睿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1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苏州金睿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7万元,被告于2019年2月12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9年2月22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9年3月4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9年3月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19年3月18日前支付原告7万元;二、如被告苏州金睿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应向原告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且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7元、诉讼保全费3376元,合计8133,由原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EMS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EMS反馈均退信。 2、2019年6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5月10日、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7月3日,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赴苏州工业园区苏港大厦1幢115室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6、2019年8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前往苏州市运河路150号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9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19年9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4265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442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