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3744号
原告: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151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讯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20786540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讯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