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民初3502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被告:济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宁市兖州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