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财保2089号
申请人: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7201989.76元。申请人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201989.7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