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8938号
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4XXXXXXX********X52的银行存款,查封限额3875133.25元,限期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