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2617号
原告:日照某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某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某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某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