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4563号
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9440008B,住所地南京市高纯经济开发区龙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东升,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YA1204228K。
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以下简称桥工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被告桥工段名义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5103000元,合同约定交货后60日内全额付款,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约代表人和指定收货人均为被告**,并加盖了被告桥工段的公章。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11月14日分两次将部分货物交付被告**。付款日届满后,被告迟延付款且经催告无果,后原告知悉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案涉合同中所盖被告桥工段公章系其造假公章,被告**并无权代理被告桥工段签订案涉合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本金1527750元,并支付违约金;二、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桥工段在前述货款损失本金未能实现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明,2016年4月13日,桥工段以**私刻公章、冒用桥工段名义对外签署销售合同为由,报案至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北站派出所。2016年4月14日,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决定对***、**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经手与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亦在上述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内。**对冒用桥工段名义与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骗取货物的事实不持异议。2016年5月15日,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对***、**提请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因涉嫌经济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已涵盖本案全部事实。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亦不再另行移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艾斯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