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608号
原告:浙江***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莱茵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笑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青、吴燕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竹木建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奚家财。
原告浙江***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了《安徽芜湖县南湖印项目售楼处、样板房A1A2B1B2户型软装陈设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安徽芜湖县南湖印项目售楼处、样板房提供室内软装设计、家具定制、布艺窗帘制作、饰品采购以及现场布置等服务,合同总价为418.8万元。双方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4阶段付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8年12月完成全部摆场工作,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确认,项目结算价为4178643.93元。现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余409443.93元未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软装费用409443.93元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安徽芜湖县南湖印项目售楼处、样板房A1A2B1B2户型软装陈设合同》约定内容,原告为芜湖县南湖印项目售楼处、样板房提供室内陈设服务,根据被告要求完成室内软装设计,根据设计方案对家具、灯具及饰品等进行采购及摆放,具体包括软装设计、家具定制、布艺窗帘制作、饰品采购及现场布置,工程地点位于安徽芜湖县南湖印项目现场。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该协议实质为装饰装修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县,今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鲁 琳
书 记 员 凤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