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莱茵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笑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iv>
法定代表人:康晓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浙江***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92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5289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小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