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2938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2938号之二
原告: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9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袁笑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青,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枣林湾生态园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万博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依法减半收取3187元,保全费2211元,合计5398元,由原告浙江蓝城卓时建筑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恺
书记员包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