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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57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东塘路。
法定代表人:陈呈海。
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建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樊超楠,任局长。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被告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澳南标牌有限公司、延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增